新闻发布 | 黑龙江省出台25项措施规范行政检查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17 22:54:00
17日,省政府新闻办举行黑龙江省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有关举措新闻发布会,现场黑龙江省司法厅厅长崔永洪介绍了我省规范涉企行政检查主要措施。


2024年12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提出坚决遏制乱检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我省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落实举措,出台了贯彻执行国办意见的任务分工方案。我省聚焦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检查进行全方位、全链条、全覆盖的规范,一共25项工作措施,可以概括为“三个明确”“四个严格”。
“三个明确”为,一是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主体严格限定为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受委托的组织,而且检查主体资格必须依法确认并向社会公告,严禁不具备主体资格实施行政检查。二是明确检查事项。行政执法部门必须对本领域现有检查事项进行梳理,没有法定依据的一律清理,法定依据变化的一律调整,没有成效的一律取消;必须将行政检查事项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实施。三是明确检查方式。行政检查能合并的合并,能联合的联合,能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方式监管的,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严控入企检查人员数量,优化“综合查一次”、“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严控入企检查频次,执法部门必须公布对同一企业实施行政检查的年度频次上限。
“四个严格”为,一是严格检查标准、程序。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相关部门公布的行政检查标准,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也就是检查前有检查方案,检查时有通知书、亮执法证和“检查码”、作检查笔录,检查后告知检查结果。二是严格控制专项检查。对某一地区、某一领域的突出问题实施专项检查,必须经评估符合监管需要,必须严格控制数量、范围、内容和时限,必须拟订检查计划并报批准和公示。三是严格规范检查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严禁”、“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四是严格落实责任。紧盯社会关切,畅通企业投诉举报渠道,拓宽线索来源。创新监督方式,强化数字技术赋能,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及应用。严肃追责问责,对乱检查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
龙头新闻·生活报 记者:张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