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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制度适用对象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3 09:52:09    

回避制度适用的对象包括以下几类:

审判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等。

检察人员:

包括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等。

侦查人员:

包括具体从事侦查工作的侦查人员以及对具体案件侦查有权参与讨论和做出决定的负责人,如公安机关负责人等。

书记员:

包括公、检、法三机关的书记员,以及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的书记员。

翻译人员:

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翻译人员。

鉴定人:

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鉴定人。

勘验人:

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勘验人。

司法警察:

在某些情况下,司法警察也可能需要回避。

执行员:

参与执行程序的执行员。

公务员:

在公务员执行公务时,如涉及本人或本人亲属的利害关系,可能需要回避。

这些人员如果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申请回避,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