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地域管辖有哪些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2 17:20:08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法律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作出规定,将管辖权分配给与案件有关联的特定地点的法院。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特殊地域管辖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纠纷:
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货物,则可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纠纷:
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运输合同纠纷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
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事故损害赔偿
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海难救助费用: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共同海损: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列出的特殊地域管辖规定是为了确保案件能够在与案件有最直接关联的地点得到审理,从而便利当事人参与诉讼并保障审判的有效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