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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疫情期间工资怎么发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05 05:28:57    

山东疫情期间的工资发放标准如下:

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

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企业复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若企业仍停工停产,则只发适当的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对于因疫情防控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对于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对于因疫情未及时返工的职工

单位和职工可以协商处理工资发放问题。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

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企业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对于因疫情防控需要休假的职工

根据劳动法规定安排补休。

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这些规定旨在保障职工在疫情期间的基本权益,同时减轻企业的负担。建议企业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和规定,并与职工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合法合规地处理工资发放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