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裁定可以复议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1 13:52:37
在民事诉讼中,以下裁定是可以申请复议的:
财产保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先予执行:
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执行管辖权异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对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行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总结来说,可以申请复议的裁定包括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执行管辖权异议以及执行行为异议。这些裁定涉及当事人的重大权益,允许当事人通过复议途径进行救济。
建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裁定时,仔细阅读相关法律规定,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复议申请,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