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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管辖由哪里立案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1-17 03:23:10    

指定管辖的立案通常由以下几个地方负责:

上一级人民法院:

在特定情况下,如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未果,或者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因特殊原因无法行使管辖权时,应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指定其他适宜的法院进行管辖。

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

当两家或多家法院对管辖权存在争议,且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应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进行指定管辖。

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

对于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若尚未开庭审判,必要时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

有关法院:

上级人民法院在指定管辖时,会将指定管辖决定书分别送达被指定管辖的人民法院和其他有关的人民法院。原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收到指定管辖决定书后,不再行使管辖权。

总结:

指定管辖的立案通常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负责,具体取决于是否存在管辖权争议以及法院之间的协商结果。在特殊情况下,最初受理的法院或有关法院也可能参与指定管辖的过程。